登录 注册

研究洞察

全收视率与时间利润窗口
作者:郑维东
   这里说的全收视率是基于VAM(视频受众测量)而非TAM(电视观众测量),是由跨平台多终端(CPCD)收视行为生成的收视率。记TAM之外的收视率为NTAM(非电视观众测量),那么VAM=TAM+NTAM。

  CSM收视率调查表明,TAM的常态数值约为每观众每天175分钟,相当于一天(1440分钟)的平均收视率为12%。这个数值也可以理解为每分钟电视约到达了12%的观众人群。

  对于NTAM的估算则还有待于出现行业普遍认可的标准化测量。NTAM数据主要源自互联网平台,包括桌面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也即电视之外的两屏。目前国内网络视频用户规模仅占总人口的30%,也就是说网络视频的累计到达率上限为30%。假定这个到达率可以在一月内实现,根据CNNIC的调查,一周内的网络视频到达率仅为其一半即15%;由此我们进一步设定一天内的网络视频到达率再衰减一半为7.5%(事实上可能比这个数值还低)。

  如果这个7.5%的网络视频用户每天通过电脑或者手机观看视频的时间,和电视到达人群的每观众看电视时间长度相同(双15法则即225分钟),那么转换为总体电视观众人均每天收视时长即约为17分钟,相当于每分钟网络视频约到达了1.2%的人群,差不多是电视收视水平的十分之一。换言之,在VAM中TAM占了90%而NTAM只占到10%。

  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TAM的占比会进一步降低而NTAM的比例将持续增加。这从广告预算跨媒体分配的变革中也可以显见。据实力媒体近期的研究预测,2005年仅占5.6%的互联网广告投放,到2013年即今年将增长至20.6%。

  NTAM的收视来源大多仍是电视节目,包括电视剧、新闻和娱乐节目。这些节目类型既是支撑电视观众收视的重心,也是电视广告投放的重点载体。当其收视延伸至互联网平台后,也成为互联网广告的重要载体之一。按照平价计算,现今电视广告年度收入约千亿,则互联网视频广告创收也应不低于百亿;加之互联网受众构成的比较优势,又可形成相当比例的溢价效应。这个回报规模和几家互联网广告监测机构报告的数据相接近。

  电视节目跨平台传播形成新的收入来源。由于电视节目在互联网的播出晚于其在电视频道上的首播,这就形成电视节目新的时间利润窗口。电视节目版权方或发行方至少可以通过版权费、广告分账或者新用户收费等模式完成在互联网上的时间利润窗口开发。以2013年的《中国好声音》为例,其在浙江卫视平台上播出后获得的广告收益超过10亿,搜狐为获得独家网络首播支付版权费1个亿。这个同样符合10比1关系的电视与互联网联姻案例,也是电视节目时间利润窗口开发的典型案例。

  在国际收视调查领域有一个经验数字,是说媒体愿意支付其广告收入的1%用于购买收视数据及相关研究,在国内这个比例还不足1%。在互联网视频广告收入规模仅百亿的情况下,相关方用于购买网络视频收视研究服务的投入意愿可能低于亿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也是造成网络视频受众调研行业仍然乱象的原因之一。

       如果新的播出平台以极低廉的成本获得电视节目,同样会限制其采购视频用户研究数据的需求。电视台作为电视节目最主要的制作者和版权方,不能仅仅停留在谈论和呼吁跨平台多终端的所谓全收视率,更要考虑如何利用好时间利润窗口及时撬动内容产业扩张,促使新媒体平台承担起责任与利益的有效均衡;这种情形下的全收视测量才更有可能呼之即出。

您的需求将被转发到CSM的邮箱

  • 我是CSM的客户
  • 姓名:
  • 公司:
  • 职务:
  • 领域:
  • 所在城市:
  • 电子信箱:
  • 手机:
  • 需求信息:
  • 预计项目额度(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