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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洞察

四分法看电视与网络视频
作者:郑维东
   视频内容的传播大步迈向多渠道多平台化。电视屏幕之外,桌面互联网络视频和移动互联网络视频板块发展迅猛。CNNIC于2013年中的统计报告显示,网络视频用户规模已达3.89亿,占网民总体的65.8%,其中使用手机网络视频的用户规模为1.6亿。和12.8亿的电视观众规模相比,网络视频用户数已占到电视观众总体的30.4%。电视和网络视频之间形成了共生重叠的受众群体。

  按照四分法,任何一位观众都只能归属于下面四种情况之一:(1)只看电视;(2)只看网络视频;(3)既看电视又看网络视频;(4)不看电视也不看网络视频。基于上面的数据可知,(4岁及以上人口中)不看电视也不看网络视频的比例很小,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只看电视的观众比例则还很大,接近70%;剩下的需要重点讨论的是在30.4%的网络视频用户中,到底有多少是网络独占用户,有多少是电视和网络的共生用户。

  如果把时间尺度拉长到一年来看,几乎所有的受众都接触过电视,在这个尺度上讨论上述的(2)和(3)的分划状况意义不大。CNNIC于2013年5月还发布了《2012年中国网民网络视频应用研究报告》,报告显示,如果以周为时间尺度,则“仅有不到49%的(网络视频)用户过去一周内接触过电视媒体”,剩下的约51%的用户就是网络视频独占用户了。按照这个比例计算,以周为时间尺度的网络视频独占用户可以达到1.98亿人,相当于电视观众总体的15.5%。这样在上面讨论的四分法中,(2)的比例即占到15.5%,(3)的比例则占到14.9%。网络视频对电视的冲击由此可见一斑。另外,在何种时间尺度内讨论电视与网络视频的互动及竞争关系也很重要,因为电视是慢变的,而互联网则是快变。

  上面讨论的四分法以是否电视或者网络视频用户作为分划依据,还有一种四分法更进一步,以是否电视的重度/轻度观众或者是否网络视频的重度/轻度用户作为交叉分划的依据,即把人群分别区分为(a)既是重度电视观众同时也是重度网络视频用户,(b)是重度电视观众但是轻度网络视频用户,(c)是轻度电视观众但是重度网络视频用户,(d)既是轻度电视观众也是轻度网络视频用户。结合上面的数据分析,大致可以判断的是,(a)的人群占比应该较小,(c)的人群占比应该不会超过(b)和(d),(b)和(d)之间孰大孰小难以判定。这一划分方法不再局限于媒介的到达行为,而是扩展至考察观众/用户对不同媒介使用的忠实程度。

  美国调查界曾公布2013年第1季度与此分析相关联的一组数据,显示出(1)电视收视量位于最高20%的人群,其人均每天收看电视达10.7小时,而人均每天观看网络视频仅3.6分钟;(2)电视收视率位于最低20%的人群,其人均每天收看电视36分钟,观看网络视频则为6分钟;(3)网络视频观看量位于最高20%的人群,其人均每天收看电视仍有4.3小时,观看网络视频则达27分钟;(4)网络视频观看量位于最低20%的人群,其人均每天收看电视4.7小时,但观看网络视频0分钟。国内则尚未见到有机构提供此类口径的调查数据。

  收视率指标基于到达率和忠实度的乘积计算得来。从上面的两个四分法分析来看,电视相比于网络视频,到达率和忠实度均有着明显领先于网络视频的优势,只是到达率层面上的优势更小些。我们生活中感触和谈论较多的关于网络视频对电视冲击的话题,关注到达率(广度)层面更多,有意无意忽视了受众对两种媒介卷入深度的对比,因此带给电视的危机和忧虑感觉也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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