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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洞察

收视率与流量思维
作者:郑维东

  互联网思维有一种叫流量思维。有人这样定义:“流量意味着体量,体量意味着分量。‘目光聚集之处,金钱必将追随’,流量即金钱,流量即入口。”也有研究者这样定义:“流量的本质就是互联网用户的时间。所以流量其实就等于用户数与用户使用时间相乘。”前者说出流量的价值,后者说出流量的计量方法。
  对比来看,活跃于电视领域的收视率,被定义为电视观众人数(到达率)与其收视时间(忠实度)的乘积,从计量的方式上与互联网界的流量思维异曲同工。同时收视率也被称为电视节目和广告交易的通用货币,所以收视率也是金钱。这样看,收视率就等同于电视界的流量思维。
  基于这样的对比和理解,引发我们讨论三个非常有意思的发现:第一,收视率和流量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当节目在电视屏幕上播出,我们以收视率计量之;当节目转换到电脑或者移动端播出,我们就以流量计量之。如此所谓跨屏收视率即是收视率与流量的某种叠加。第二,收视率和流量之间除了时空场景上的跨屏移转之外,也可以同一时空场景并存,即后台以流量体现,前台则表现为收视率,例如当下越来越流行的OTT机顶盒、智能电视一体机等带有三网融合性质的终端,看的是电视屏幕,接入的则是互联网。第三,测量收视率的时候测定的是实际时间,流量则可以基于带宽和网速计算出平均使用时间。电视观众之于收视率付出的主要是时间成本,网民之于流量除了付出时间成本还要加上带宽成本,所以流量更贵。但是收视选择的便利性和附加值可以抵消带宽成本。
  用户付出的收视率和流量成本,在转化为节目收益方面不尽相同。收视率更能体现节目广告价值,流量除了体现广告价值外还可以延伸出所谓导流和入口价值。也即是说,收视率促进广告传播,但是从广告到消费还有另外的过程;流量不仅促进广告传播,还可以短路消费。因此,在基于收视率的节目及广告交易结算中,更多体现的是买卖关系;在基于流量的节目和广告交易结算中,则需要更多考虑采用分账模式。收视率是节目和广告交易的第三方,不参与分账;流量则不必然是节目和广告交易的第三方,因为流量也可能参与分账。所以对流量的稽核应该更严苛,而这一点业界所作所为远不合格。
  稽核流量,就要分别核实用户数和时间。动辄几亿几十亿的点击量,其中到底有多少用户,每一用户又花费了多少时间?当下我国电视观众近13亿人,网民数量则有7.1亿。一集电视剧收视率超过2%已是市场上的佼佼者,这也只是说全国电视观众中平均每分钟有2%即2600万人在看这集剧。换算成流量,这个数字该如何表达呢?2600万用户若从头到尾观看这集电视剧,如果每看1分钟都计算为1次点击,则点击量(按1集电视剧40分钟)可高达10亿人次。或者反过来说,每一用户都只看1分钟,则共有10亿观众点击了该剧集。所以看似天量的点击率数字,如果回归为流量,转结为收视率,也不过区区2%。如果不是以分钟计算点击,而是以秒级单位计算,几十亿上百亿的点击量更是不足为奇。
  所以互联网界不应只沉溺于数字游戏,电视人也不必为低小的收视率数字而惴惴难安。用户不重复,时间有上限。流量本质上就是用户与时间。在这一点上,流量思维也需要向电视界的收视率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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