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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洞察

互联网对电视的替代效应
作者:郑维东

  经济学里的替代效应是这样定义的:一种商品的名义价格发生变化后,而导致的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组合中,该商品与其他商品之间的替代效果。
  消费者对不同媒介的使用是一种商品组合(尽管媒介未必就等同于商品),花费掉的既有时间也有金钱。经济学也认为,时间亦有价格,是机会成本的货币化表达。在这个组合中,存在着一种潜变趋势,即消费者正在增加对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数字媒体的使用,而削减对以电视为代表的传统媒体的使用。换言之,基于互联网对电视的替代效应似乎正在发生。也正因此,唱衰电视的声音不绝于耳。
  来自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上半年,平均每网民周均使用互联网26.5小时,相比五年前(2011年底)的18.7小时增长了42%。每电视观众周均收看电视时间则可以达到29.4小时(2016上半年数字),仍超出网民上网时间,且和五年前相比增幅仅为5%。
  这组数据至少说明,消费者在电视使用时间上已处于滞胀状态,但还没有下降,因此唱衰电视为时尚早;而花费在互联网上的时间则刚刚经历了高速增长期。不过这组数据并没有讨论消费者规模层面的变化,事实上人数和时间是两个维度上的向量。从反映消费者规模的数据变化观察,日均电视观众规模近期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而网民规模则仍逐年增长。
  对于一个平均意义上的消费者而言,其每天收看电视的概率大约为62%(CSM电视观众日均到达率数据);其每天使用互联网的概率大概不低于48%(以2016年中的手机网民渗透率推算,并合理认为手机网民每天至少接触一次互联网)。这样每天组合使用互联网和电视的消费者占比至少不低于10%(62%+48%=110%);如果进一步假定电视观众与非电视观众在使用互联网方面并无差异,则电视观众中也可以有30%(即62%*48%)的用户每天使用互联网(不设想电视观众相比非电视观众有更高概率使用互联网的情况)。由此,一个平均意义上的消费者,其每天组合使用互联网和电视的概率就介乎10%至30%之间。不在这个概率区间内的消费者,要么一天内只接触电视,要么一天内只使用互联网,要么二者都不接触,这几种情形下互联网与电视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替代效应(也可以说存在完全的替代效应)。
  以10%-30%区间内的组合用户来讨论互联网对电视的替代效应。在社会平均时间价格恒定的前提下,对消费者而言,互联网的名义价格变化主要源自流量计费标准的变化,电视的名义价格变化则主要源自有线电视收费及互动点播节目计费标准的变化。近几年的趋势是,互联网流量计费呈递降变化而有线电视收费及节目点播计费则稳中有增。这显然诱发了互联网对电视的替代效应,特别是网络新闻对电视新闻的替代效应,以及网络长视频对电视节目的替代效应。互联网接入和使用上的便利性也对名义价格构成影响,因为这降低了交易成本。
  如果再往近期看,CNNIC的数据也显示,2016上半年相比2015上半年,平均每网民周均使用互联网时间仅增加0.9小时,增幅仅为3.5%。这表明和电视观众类似,用户使用互联网的时间也正在进入滞胀期。把观众人均收看电视时间和网民人均上网时间简单相加,2016上半年的数字已达每天8小时,这差不多已经是一个消费者能够用来接触媒介的时间上限。所以此后的发展演化必定表现出互联网对传统电视的更强的替代效应,而融入互联网技术的带有数字增强互动特征的新电视将承载互联网对电视替代的衔接与转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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